一家跨国公司在国内外都有收入,赚和亏都是公司的钱。对于公司而言,亲属和亲属之间没有区别。然而,兄弟们也应该清楚地结算账目,因为税法不允许混淆。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所得税。分行的损益在年度决算时由总行统一收付。这样,分行之间、分行与总行之间的损益可以相互抵消。这显然有利于企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数字相互抵消。然而,这仅限于总部的国内分支机构,对于外国分支机构来说没有这样的好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销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税法被区别对待的原因其实很简单。根据中国税务机关目前的征管能力,准确计算外国分支机构的损益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如果允许海外亏损抵消国内利润,企业将通过增加海外机构的亏损来很大程度上抵消国内利润,从而少交或不交税费,而税务机关也没有好办法,因此,我们根本不允许扣除0万美元。
尽管税法不允许纳税人从海外损失中扣除国内利润,但它允许纳税人选择用海外利润抵消国内损失。当然,来自同一国家的不同分支机构的损益可以相互抵消。
政策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格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