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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方法

  • 财税问答
  • 2021-01-24
  • 云小编

根据规定,土地增值税应当清算,但清算方式是企业和税务机关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土地增值税清算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审计清算,另一种是核实清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审计清算还是验证清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应根据法律规定做出选择。

特别是在核实和清算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实行“以核定为主,以核定为主,“一验证”与“寻省速度”“严禁清算。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区内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确需核实征收的,应严格按照要求确定核实征收率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为规范验证工作,验证收集率原则上不低于5%。“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核准征收的方式进行清算?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条例》(国税发[2009]91号)第34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定征收。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立会计帐簿,但尚未设立的;

(2)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绝提供纳税资料的;

(3) 虽然有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数据、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完整,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

(4)企业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逾期不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不清算的;

(5) 第三十六条规定:“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方式应当一致。”

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的开发项目分为多个阶段,如果按照批准的清算方法在第一阶段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则后续阶段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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