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税知识 > 财税问答

一些保险公司被骗并被罚款,“内幕”保险欺诈存在漏洞

  • 财税问答
  • 2021-01-23
  • 云小编

原标题:“11月的另类票:许多保险公司因“内部人”保险欺诈而受骗并受到处罚,反映出风险控制漏洞”

11月保险监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显示,许多保险企业“受骗受罚”。业内人士认为,这反映了保险企业风险控制体系的不完善。保险公司需要完善风险控制体系,落实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反保险欺诈指引》的要求。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所副教授陈浩认为,从制度上看,我国保险内控制度建设起步较早,比较完善,但在实践中存在内控低效或无效现象,严格执行风险控制理念和相关制度。

4. 保险企业分支机构

.因为同样的原因得到一张票

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公司11月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常州武进分公司因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被罚款8万元。票的背后是一些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案件,涉及保险资金9万多元。

根据公告,2019年,财产保险公司常州中心分公司发现,受当事人委托,负责调查确定当事人车险理赔业务损失的王龙x和王天x,涉嫌骗取保险金的,向公安机关举报。据公安机关调查,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王龙x、王天x利用职务之便,与外部维修店和个人一起,故意编造了18起小型虚假人身伤害案件,骗取保险金94701元,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37292元。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表示,上述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保险合同、故意夸大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骗取保险金责令保险企业分支机构改正,处以8万元罚款上述保险公司并不是唯一因诈骗保险金而受到处罚的公司。《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了保险监管部门11月发布的罚款,发现甘肃三家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收到监管部门的罚款,原因是员工通过虚假索赔骗取保险金。三家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分别被罚款1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同时,他们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受到警告,并被罚款数万元。

回顾过去,保险业内外也出现了串通和保险欺诈案件。根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2019年,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的员工李某涉嫌内外勾结骗取保险、伪造票据和诈骗大病保险基金15起,金额高达298.9万元。

保险业人士程达(化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被骗取保险金,受到行政处罚,这是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不完善和监管部门风险控制措施执行不力的惩罚。

成达说,保险欺诈不仅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他认为,一般来说,这类保险诈骗案件在保险分支机构容易发生。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考核主要是“结果导向”,即对保费收入、综合成本率等指标的考核,“由于保险欺诈会导致赔偿率上升,而这些保险案件实际上并未发生,因此,根据总体赔偿率目标,其他通常应支付的案件可能会被驳回或免除。”他指出,。

风险控制系统

它仍然需要改进

反保险欺诈一直是保险业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中国保监会还不断发布多项相关文件和《反保险欺诈指引》,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指引要求,完善欺诈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成达说,与一般保险欺诈不同,保险公司员工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的危害更大。“如果保险公司的损失调查人员能够做到专业和独立,它可以在预防和识别保险欺诈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一旦内外勾结,将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危害。”他指出,对于内部和外部串通的保险欺诈案件,保险公司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当它们被发现时,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完善保险公司日常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方面,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反保险欺诈指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应将员工道德风险可能引发的职业欺诈作为欺诈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诚信的企业文化,完善人员选拔和在职绩效检查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内部控制和监督措施。”

针对上述兰州保险欺诈案,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指出该保险公司存在若干缺陷。一是人员控制薄弱,相关岗位约束机制不完善,关键业务人员管理不到位,合规和风险控制存在严重漏洞;第二,缺乏内部控制能力和某些审计的形式化是李某等人犯罪成功的重要原因;三是制度建设滞后。对此,中国保监会要求相关保险企业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所副教授陈浩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分析,在一般公司治理领域,内部控制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内部治理机制,在治理实践的早期阶段就引起了各方的关注。许多保险公司受到欺诈和惩罚的原因很多,其中内部控制的低效或无效是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中国的保险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机构和人员、内部控制活动、评价和监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从监管角度看,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起步较早,相对完善。”

陈浩表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必须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发挥治理作用,这是提高内部控制水平的方向。同时,对未能按照内部控制基本标准履行相关内部控制责任的治理主体追究责任也非常重要。

扩展阅读:

长安保险灵隐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30万元票券银行保险信托公司中国保监会原则同意分包银行进入破产程序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 关注微信

猜你喜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