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安保险临沂保监会30万元票: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
.中国银监会将发出另一张罚单。
12月1日,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的罚单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因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罚款30万元;当时的长安保险总裁助理、中国信保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明被警告并被罚款5万元。
.经调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长安保险信用保险业务连续12个月月末留存负债余额超过上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公司未按照监管规定办理超额部分再保险。期间,长安保险新承保信用保险业务17229笔,保费收入6135.7万元,保险金额492203.48万元。其中,新时期承保融资类信用保险业务4302笔,保费266.46万元,保险金额5225.64万元;新时期非金融信用保险业务承保12927笔,保费347.11万元,保险金额43995.84万元。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信息,在承保时,长安保险没有为上述融资性新承保业务办理再保险,仅根据2018年6月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为非融资性业务办理超额百分比再保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会财产保险[2017]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时任长安保险总裁助理、信用保险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高明,负责信用保险额度工作和信用保险业务留存负债余额控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由长安责任提供的业务总结和业务清单、财务报表、调查记录、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和岗位职责文件、事实确认和情况说明予以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高明作了陈述和辩护,要求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一,他没有主观意图或疏忽超过长安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的自留责任余额;其次,他采取了停止新业务、积极与再保险机构沟通和实施再保险安排等措施,以减少有害后果。
经审查,银监会认为高明负责信用保险业务条线的工作,同时担任信用保险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负责控制公司信用保险业务的留存负债余额,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了一定措施减轻后果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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