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8条明确规定,个人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作为劳动报酬收入处理。对于这个“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执行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不在公司任职或受雇的情况。
个人在本公司(含关联公司)任职并兼任董事、监事的,其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实施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统一作为工资收入处理。
.例如,张三担任a公司董事,但未在公司任职或受雇于公司。2020年,他从a公司获得30万元董事费收入,按劳动报酬计为收入。假设张三在a公司工作或受雇于a公司,该收入被视为工资收入。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