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结清并缴纳税款;2.无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 获得海外收入;5.中国的户口因移民而被取消。(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的;(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取得综合收益需要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的情况包括:
(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综合收益与年度综合收益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 2. 取得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年度综合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 纳税年度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的;
4. 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在当地最终结算支付地办理退税。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 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报告,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年综合收入不超过n 120000元或更低的年度税收补贴将在两年内免除最终结算和支付。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94号公告)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益,如果年度综合收益不超过12万元,需要结清纳税,或者年度决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居民个人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最终结算和缴纳。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有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的情形。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按照相关规定,2019年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年度决算:
(一)年度决算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
(二)年度决算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不超过400元;
。 3. 纳税人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最终退税。
根据税法,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决算:
1. 2019年预缴税款大于年应纳税额,申请退税。包括2019年综合收益不超过6万元的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动报酬、稿件报酬和版税的适用预扣税率高于综合收入的年度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或充分享受扣除费用、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综合所得税优惠。
2. 2019年综合收益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包括取得两项或两项以上综合收益,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预缴税款低于年度应纳税额等
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