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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剑出鞘可转换债券狂热分化冰火

  • 财税问答
  • 2020-12-30
  • 云小编

原标题:强有力的监管剑鞘可转换债券疯狂区分冰与火

“最后的疯狂没有停止的迹象。”

10月26日,一家国内私人股本基金经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评论了可转换债券的早期交易。

虽然中国证监会于10月23日晚起草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公众意见。尖峰指出,可转换债券已经被炒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相继发文,持续监控市场可转换债券的异常涨跌,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然而,三立可转债、新田可转债等10只可转债的涨幅再次达到20%,暂时停牌,其中一半以上面临二次临时停牌。

此后,部分可转换债券品种继续上涨,通光可转换债券涨幅一度达到近120%。宝来可转换债券上涨超过80%。

“高溢价率和严重负到期收益率的可转换债券的实际价值仅为当前价格的20%~30%左右。毫不奇怪,在投机潮或强劲赎回后,其价格已减半。普通投资者应远离此类品种。”排排未来之星私募基金经理夏凤光表示。

在监管的高压下,可转换债券被急剧分割。

可转换债券的频繁变动已成为近期监管和市场关注的焦点。

根据wind的数据,上周可转换债券的总成交额接近5000亿元。仅10月22日和23日,9和12只可转换债券的换手率就超过1000%,44和61只可转换债券的换手率超过100%,市场总换手额分别达到1187亿元和1923亿元,远远超过10月22日前2020年的日均换手额346亿元。

交易量的扩大伴随着价格的急剧波动。10月22日和23日,两份可转换债券的波幅均超过100%,28份和48份可转换债券的波幅均超过20%。

面对这一极端现象,监管机构已经采取了行动。10月23日晚,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优化相关制度和规则,从源头上遏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大幅上涨。同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联手出击。继续重点监控市场异常涨跌的可转换债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10月26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原发行对象不明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通知》正式实施。参与可转换债券认购和交易的普通投资者应签署以下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风险披露函。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上述通知主要规范可转换债券的创新和交易权限。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仍需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正股走势和可转换债券的内部可转换价值。对于转换溢价率高、换手率高、收盘价高的可转换债券,应及时规避风险。

即使在监管机构如此密集的“冷却”下,10月26日的可转换债券市场仍然很热。

截至当日收盘,12只可转换债券上涨20%以上,其中通光可转换债券和九州可转换债券分别上涨84.24%和72.22%。另外11种可转换债券也上涨了10%以上。成交额方面,通光可转债和宝来可转债的成交额分别达到186亿和130亿。

然而,与上周的市场不同,一些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在26日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同日,智能可转换债券上演了“天幕”,从最高的278元跌至184元,跌幅14.42%。此外,上周市场热度最高的太阳可转换债券、银河可转换债券、万利可转换债券和蓝盾可转换债券均下跌5%以上。

“实质性差异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转换债券投机后的必然选择”,夏凤光表示,本轮可转换债券存在明显的资本投机迹象。基金在不同的可转换债券之间来回切换,以跟上涨跌。投机性投机类似于敲锣打鼓,充分利用T+0规则。

“在当前市场上,可转换债券的涨跌与正股之间的相关性不高,而可转换债券的高溢价率表明市场的判断并不令人满意。许多投资者持有在《可转换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前进行最终竞价的想法吃债券、相互联系、击鼓、散花,这对于熟悉可转换债券的超短期主力基金来说并不容易收获。“私募股权基金经理说.

”国盛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杨业伟表示,可转换债券近期的表现与今年3月的热点市场相似。但不同的是,本轮投机中超过130元的单只债券平价数量很少,“这是因为高平价可转换债券容易触发赎回条款,从而加速可转换债券退市,这显然是投机者不愿看到的”。

系统建设预计将继续

“通常情况下,监管机构修订了新规定,以遏制可转换债券的异常交易。在新规定发布之前,至少有一种情绪降温的效果。这一次,市场感到无动于衷。我希望管理措施能够尽快实施。”这位私募股权基金经理表示。

中国证监会10月23日起草的《管理办法》从交易规则和投资者适宜性评估等方面进一步遏制了对可转换债券的过度投机行为。建议建立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的跨品种监测机制,制定异常波动指标。

天丰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孙斌斌表示,目前可转换债券的交易规则主要是指两家交易所普通债券的交易规则,一些因素与可转换债券的小流通量相叠加。在目前的交易规则下,可转换债券很容易放大正股的价格波动。后续可转换债券交易规则可结合正股的交易特点,如引入与正股相同的价格限制制度,以及“t+0”等,对正面进行修改。

在赎回和转售条款方面,《管理办法》提出“部分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的赎回和转售条件明显不平等”,在触发条件、行权期限、行权时间、计息方法等方面应平等一致,孙斌斌等表示,有关规定主要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后续规则出台后,有望促进可转换债券市场条款的一致性。一方面,它将促进发行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它将减少不同条款造成的估值差异。

此外,在现行规则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满足赎回条件后有不同的披露要求。一方面,它增加了交易主体面临的强大赎回风险。另一方面,公司披露“不赎回”后,交易主体也面临发行主体的“变脸”风险。据天丰证券统计,自2020年以来,共有5家公司在赎回态度上“变脸”,非赎回披露与赎回选择之间的间隔为20-40天。预计后续交易所将推出更明确的赎回披露规则,以降低交易实体被迫赎回的风险。

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就修改《私人资产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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