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管理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的基础。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国开展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专项工作,阐明了国有金融资本的产权关系,找出了国有金融资本的背景,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夯实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基础。
在登记范围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占用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金融机构按照“全覆盖、全登记”的原则纳入新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制度。具体包括:一是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国有企业集团);二是依托国家权力和信贷支持建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如23家中央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的登记、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机构);三是财务管理部门管理的机构,包括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和各类机构。
产权登记特别行动持续约6个月。从2020年10月底到2021年4月底,分为动员和申报(从十月底到2020年12月底)、考试登记(从一月到一月)和监督检查(从1982年开始)。
动员申报阶段,主要任务是传达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培训班精神;清理产权登记范围内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提交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申请。
.在审查登记阶段,金融机构总部应对其机构产权登记申请材料的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中央国有金融机构,由财政部财政司、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评估中心对产权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的,发给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核产权登记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的,发给新版《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证(表)》。
对中央金融基础设施所属机构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就近原则,财政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深圳监管局,会同对口金融管理部门,协助相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相关事宜。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及相关登记、托管、结算、结算服务机构,由地方财政部门、地方监管局会同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协助有关机构按照《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统一规定》办理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相关事宜。
在监督检查阶段,各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地方监管局根据本辖区(含所属市、县)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的进展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对条件复杂、进展缓慢的地区或单位,财政部视情况组织专项调查。必要时,财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产权登记进展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产权登记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
.延长至:
财政部监管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管理。财政部:1-10月证券交易印花税1707亿元财政部实施建立现代财税制度任务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