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我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决算和支付;
2.无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 4. 获得海外收入;
5., 中国的户口因移民而被取消。
6.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领取工资和薪金;
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取得综合收益需要最终结算和支付的情况包括:
(一)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综合收益与年度综合收益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 2. 取得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的一项或多项,年度综合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3. 纳税年度预缴税款低于应纳税额的;
4. 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立的银行账户,并在当地最终结算支付地办理退税。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 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报告,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年综合收入不超过n 120000元或更低的年度税收补贴将在两年内免除最终结算和支付。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94号公告)
对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收益,如果年度综合收益不超过12万元,需要结清纳税,或者年度决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居民个人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最终结算和缴纳。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有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的情形。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按照相关规定,2019年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年度决算:
(一)年度决算需要补税,但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
(二)年度决算需要补税的纳税人不超过400元;
。 3. 纳税人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最终退税。
根据税法,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决算:
1. 2019年预缴税款大于年应纳税额,申请退税。包括2019年综合收益不超过6万元的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动报酬、稿件报酬和版税的适用预扣税率高于综合收入的年度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或充分享受扣除费用、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综合所得税优惠。
2. 2019年综合收益超过12万元,应纳税额超过400元。包括取得两项或两项以上综合收益,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预缴税款少于年度应纳税额等
2、申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分次扣缴税款;需要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的,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最终结算和支付。扣缴、预缴的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特别附加扣缴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月扣缴预扣税款,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件报酬、版税中取得收入,并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每半年代扣代缴税款,不得进行最终结算。
第12条。取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每个月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最终结算和付款应在取得收入的下一年3月31日前办理。
纳税人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按月或逐案计算。如果有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或逐案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时间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无扣缴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自取得所得额之日起次月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纳税的,纳税人应当限期纳税。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自下月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注销中国户口前,应办理中国户口。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3、申报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益汇算清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九、 接收年度决算和申报的税务机关
根据方便和接近原则,如果纳税人自行处理2019年决算或受托人代表纳税人处理2019年决算,应向纳税人雇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雇主,他们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不履行职务的,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结算期间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的,应当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解释:
根据便利和邻近原则,公告第9条规定了接受年度最终结算和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结算申报,负责办理与年度结算有关的事项的税务机关,如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单进行必要的审核,为纳税人办理退税等。它不等同于年度结算的“实际处理地点”。例如,如果纳税人通过网络远程处理年度结算,他们可以在办公室、家中和路上处理,而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但应在信息系统的提示和帮助下,按照《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在税务处理软件中正确选择税务机关,并向其提交年度结算申报,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提供服务和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当然,在网络处理不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到公告第9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此时,公告第9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是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的“实际地点”。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决算和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首先,纳税人应自行处理年度结算,或者受托人应代表纳税人处理年度结算。
(1)居民个人有就业单位的,应当向就业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居民不受雇于单位的,应当向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在中国居留的居民,以其在中国的户籍为居住地。居民的住所不是申请居留许可的地方。主要原因是上述标准定义明确。此外,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就近办税的便利,无需网络,居住证的确定原则也便于与纳税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相衔接,有利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
其次,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结算期间为纳税人办理年度结算的,可以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公式和新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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