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建设工程中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并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要求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在银行开立预付款账户,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存入该账户。
就资金的性质而言,预付款是建设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施工单位存入预付款时,相当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收到工程预付款。因此,尽管该资金存放在一个专门的账户中,施工企业无法自由控制,但这并没有改变该资金属于预收款项的现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企业在收取预付款时不再承担增值税义务,但需按规定的预缴税率缴纳(一般税目预缴税率为2%,简单税目预缴税率为3%)。增值税应在项目现场或组织现场提前支付。
施工单位如需索取票据,施工企业可向其开具“612”代码为“施工服务预收”的非应税发票,并记入“预收”或“合同责任”账户。
.施工活动开始后,总承包企业按照监理计量和合同约定向农民工银行账户支付工资时,其预收款项转为进度款,发生增值税义务时,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此时,如果施工企业所在地与项目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也存在增值税二次预缴的问题,但预缴基数可以扣除前期收到的预缴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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