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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业股份及其几名高管因违反新Phi规定而被罚款

  • 财税问答
  • 2021-01-08
  • 云小编

.中国会计地平线新闻浙江汉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通知,浙江汉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浙江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沈培金、副董事长兼总裁孙文秋分别受到警告和50万元罚款;首席财务官吴昌受到警告,并被罚款40万元。

。以下为公告全文:

浙江汉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通知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及连带责任。

2020年6月9日,浙江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浙证监会调查字第2020309号)。由于该公司涉嫌非法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预先通知》(证监字[2020]14号)。详情如下:

“浙江汉业有限公司、沈培金先生、孙文秋先生、吴昌先生、唐景波女士、沈德堂先生、陆伟先生、王旭光先生:

浙江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业有限公司”或“本公司”))我局已完成对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调查,拟依法对您进行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您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您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您。

经调查,汉业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汉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Hanye未能按照要求提交2019年年度报告,并在2019财年结束后四个月内发布公告。本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二、汉业未能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在法定期限内。汉业未能在2020财年第三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办法》第六十一条提到。

2020年6月30日,汉业披露了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述事实由公司公告、查询记录、信息说明以及公司和双方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

汉业未能及时披露2019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构成第197条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提交相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券法》的规定。

当时的董事长沈培金、副董事长兼总裁孙文秋和首席财务官吴昌对汉业未能及时披露2019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负有主要责任。他们是对汉业非法信息披露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当时的董事唐景波、沈德堂、陆伟以及董事会秘书王旭光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证券法》第197条第1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决定:

1、责令韩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2、沈培金、孙文秋分别受到警告和罚款50万元;

3、吴昌被警告,罚款40万元;4、唐景波、沈德堂、陆伟和王旭光分别被警告和罚款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您有权声明:,辩护并要求就我局将对您实施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如果您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审查属实,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您放弃陈述权、辩护权或听证权,我局将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收到行政处罚预告之日起3天内将行政处罚预告收据(附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提交我局。如果逾期,则视为您已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基础请注意风险。

特此宣布。

浙江汉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

原地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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