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财税知识 > 财税问答

[八卦“税务”语言]注意!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权责发生制~

  • 财税问答
  • 2020-12-31
  • 云小编

让我们先定义两个名词,一个叫“工资期”,另一个叫“工资支付期”。

顾名思义,“工资期”是工资所属的会计期间,“工资支付期”是实际支付工资的月份。

在我们的会计原则中,有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本期发生或承担的所有已实现收入和费用,无论资金是否收到或支付,均应视为本期收入和费用”。

例如,根据劳动合同和公司的绩效考核规定,根据人事统计,小程10月份的工资是10000元。按照权责发生制,小程10月份的工资自然会在10月份的会计期间内计提。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的工资主要是“租金”,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小成的工资应在10月份计提,11月份实际支付。对于小程的工资,10月是“工资期”,11月是“工资支付期”。

在工作中,一些公司的人事部门在计算工资时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中小型工资由人员计算和计算,并在10月底移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列出了个人所得税信息。在拿到工资单后,财务部也直接将工资计入账户,并在11月份申报时自然申报个人所得税。是这样吗?

让我们先看看相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中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念。只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每次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税纳税人为所得税纳税人,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自然是“扣缴义务人”,必须遵守第14条。第十四条只规定了“扣缴”的“下月”的纳税申报和纳税,那么如何规定“扣缴”的时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款时,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按时上缴国库,并作专门记录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支付、转账支付、证券支付、实物支付和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本条,可以得出结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金额”的时间是“扣缴”的时间。

然后,结合上述法律第14条的要求,可以得出结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实际缴纳的下一个月申报缴纳。

应当指出,付款范围相对较广,不仅是现金,而且是实物货物的分销。因此,对于9月份实际发放的月饼,应在10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将月饼款计入

虽然支付方式很多,但显然不包括“画大饼”,即不包括“只取不付”,甚至拖欠工资。

回到小城的例子,虽然工资是在10月份累积的,但实际支付是在11月份。因此,单位只需在1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单位有经济困难,11月份没有给小成发工资,而是鼓励小成克服困难,与单位共度难关。在今年年底演出后,它将在2021年1月支付第四季度的工资。所得税可以在2021年2月申报纳税,但除十一月萧成的工资收入为0之外,还应在十一月和十二月正常申报。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不是基于“权责发生制”,而是更接近于“现金收付制”。如果不发行,就不会支付。无论是哪一个月,它都必须在下个月申报纳税。结合我们上周在网上课上谈到的新的收入标准,即使小程的佣金仍然要在“合同收购成本”中摊销,只要你实际支付了佣金,你也应该在下个月申报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2018年税法修订之前,考虑到“未来一次性支付工资会导致月工资过高、个人所得税过高、员工利益受损”的问题,虽然一些长期拖欠工资的企业没有支付工资,虽然他们没有每月支付工资,但他们坚持每月申请纳税。现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没有必要这样做,因为工资和薪金的预付款采用“累积扣缴法”,无论预付款还是最终结算,每月支付与12月的一次性支付相同。但是,跨年度拖欠,如数年一次性补发工资金额较大,本年度仍存在税负过重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此类案例很少。即使它们通常停产多年,基本工资也不会太高。

我们上面列举的例子是工资和薪金的共同收入、劳动报酬的其他收入、稿件报酬、版税、利息、股息、奖金、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对于附带收入和其他需要代扣代缴的项目(不包括税项“营业收入”),“下个月付款,但如果不付款,则不付款”。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 关注微信

猜你喜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