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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转让后研发支出资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是否允许增减

  • 财税问答
  • 2020-12-22
  • 云小编

.Case:

.2019年3月企业批准的研发项目a在2019年10月具备资本化条件,财务人员开始资本化。

到2020年,研发项目开发成功,总资本化支出120万元,已转入无形资产。财务人员收取的本次资本化加口径研发项目研发费用为96万元。

2020年9月,企业将转让知识产权。

问题

.2020年5月至8月,无形资产摊销4万元,剩余未摊销金额116万元,相应的研发成本加成口径为92.8万元。企业在2020年进行最终结算时,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额是多少?

决议

1.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和未摊销成本可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税前扣除,金额为120万元。

2. 无形资产5月至8月摊销部分对应的研发成本可税前增减,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研发费用构成无形资产的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注:财税[2018]99号定期调整税前加扣比为175%)

3、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增值口径对应的成本92.8万元是否可以税前增减?

关于这个问题,作者与许多财务和税务同事进行了讨论。大多数观点认为,只有摊余成本才能在税前增加和扣除。无形资产转让时,不允许增加相应的摊余成本。

因此,如果您了解,2020年企业无形资产税前扣除总额为1222400元(=120+2.4)。

基于这一认识,笔者持不同观点,认为无形资产转让后,未摊销成本可以在税前一次性增减。

据了解,2020年企业无形资产税前扣除额为192万元(=120+96)×75%)

,差异巨大!

作者认为,研发支出费用的研发成果可以税前增减,不考虑研发成果的转化方向,也可以自行使用或转让;但是,如果将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研发成果进行转移,则不会在税前扣除成本,这是不合理的,对选择研发支出资本化的纳税人不公平,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流通和转化。

你觉得这个问题怎么样?欢迎你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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