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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到0——第40号公告转让与第29号公告转让的关系

  • 财税问答
  • 2020-12-27
  • 云小编

.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转让,现行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涉及两个文件:

第一个问题是母公司与100%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改制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0号,2015年)。对于100%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CS starry sky”几天前,我专门发送了一份转让资产损失计税基础的付费阅读——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100%免费转让。目前不做,建议第40号公告是针对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自由转让存在的问题。这篇文章发表后,很多人看了还不能完全理解。事实上,由于母公司与100%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许多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母公司将建造一个税基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的房地产,如果向全资子公司进行有偿转让(即向该子公司增资),大家很容易理解。子公司接受投资,母公司视为投资。如果将支付的转让作为特别税入账,母公司增加对全资子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当然,由于是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的股权支付金额实际上是500万(即增资金额可以自由决定)

150万元将增加全资子公司

的注册资本。

200万元将增加全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300万元将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1元增加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499万元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有些人认为,只要你增加子公司的资本,这就是投资的增加。即使在最后一种情况下,如果仅增加1元注册资本,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然是500万元。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连1元钱都不加,全部投入全资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就会变成捐赠或减资。从1到0,发生了重大变化。这是许多人理解上的一个重大误解,需要仔细考虑。你不能抛开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100%股权关系的实质,根据这一现象来看待问题。

同时,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中看到,还有一种转让:企业接收股东转让的资产(包括股东给予的资产、原非流通股股东和股权分置改革中新增非流通股股东给予上市公司的资产、股东放弃企业股权的情况,下同),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含资本公积)并经实际会计处理的,不计入企业总收入。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29号公告旨在解决接受转让资产的公司的税务处理问题,但该转让与第40号公告不同。他没有强调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100%:

这里,我们假设a公司将一个计税基础为500万、公允价值为800万的房地产转让给C公司。当然,对于在这里的转让,a公司通常应按照800-500=300确认300万元的资产转让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关键是看C公司的处理。第29号公告说:如果合同在协议中约定为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并且在会计中实际处理过,它将不包括在企业的总收入中,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文件在这里说,如果协议中同意将其作为资本,包括资本准备金,则有以下情况:

。 1. 800万,所有这些将增加C

公司的注册资本。

2. 增加C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500万元。

3. 人民币1元将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799万元将增加C

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 800万,全部增加C

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首先,有第一个问题。许多人怀疑第29号公告是否适用于非100%股权关系。如果协议规定B向C公司转让资产作为投资,但属于第四种情况,则第29号公告是否适用于所有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增加。本质上,这个问题,就像第40号公告一样,取决于你对自由转会的理解。

第二个问题不同于母公司与100%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无论您是增加实收资本,还是不增加实收资本,对于母公司,所有实收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增加部分实收资本,以及其他实收资本公积-全资子公司的资本公积,应用并购理论的句子,由于它是你全资子公司的100%,无论你做什么,你只是改变了一种资产持有方式,从直接持有资产到通过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资产。由于它是您全资子公司的100%,无论您如何增加实收资本,都不存在利益传递和损失的问题。

然而,当涉及第29号公告下的案件时,我们在这里应该非常小心。非全资子公司情况下,一名股东向非全资子公司转让资产,实收资本增加额不同这很不一样。存在利益传递的潜在问题。

因此,在第29号公告的转让条件下,我们不仅应该关注子公司的税务处理,还应该关注所谓的“不公平出资”可能导致的相关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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