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会议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68号决议的回复(财税财084号)。该提案由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金力提交。内容是大力发展养老信托,并提出四点建议。在咨询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后,这四项建议逐一得到答复。详情如下:
.1.关于按照成熟国家的做法
为养老金信托提供适当税收激励的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中国正在努力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尚未完全建立。
财政部将根据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建设,对养老信托业提供适当税收优惠的建议进行全面研究。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尽快出台养老信托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养老信托规范健康发展。
促进信托法修改和完善信托相关制度建设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的设立有利于财产权益的分离,有利于财产的独立和破产隔离,有利于财产管理的长期稳定。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展养老金融产品,如养老金融产品、信托产品等。
下一步,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信托财产转让、信托登记、信托税等相关规定,为养老信托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关于成立专门行业协会促进养老信托工作的建议。
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协会可以根据其业务需要,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信托业协会拟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可以按照章程和程序设立。中国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合作,鼓励信托业协会开展相关研究。4、关于放松养老信托现行政策约束的建议。
在支持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托“风险隔离”的制度优势和信托公司的专业投资优势。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放宽养老信托目前的政策约束并提供国家保险机制的时机还不成熟。如果通过国家保险机制的实践加强刚性交换,可能会对其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形成挤出效应。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养老信托的发展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中国保监会指出,中国是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国家之一,养老保障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截至2019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54亿,占总人口的18.1%。探索信托制度的优势,缓解养老保障压力,不仅是增强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的有效措施,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回复的文件处理部门为中国保监会信托部,文件签发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扩大阅读:关于修订涉税服务机构信用评分指标体系的中国税务绩效管理研讨会在兰州举行完善现代税制,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