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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企业就要注销了。这本书上还有50万元的存货。我可以低价出售吗?

  • 财税问答
  • 2021-01-05
  • 云小编

.问题1

1.企业即将核销。这本书上还有50万元的存货。我可以低价出售吗?

答复

.还可以。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会计处理:

借方:银行存款:113000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元

.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方:主营业务费用:人民币500000元。

信贷:库存货物

问题2

低价销售,税务局是否确认价格明显较低,然后核实应税销售额?

答复

企业因债务偿还、生产变更、停业等原因经营临时货物或降价销售货物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

参考文献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货物或其他积压货物;

(3) 季节性降价;

(4)由于债务偿还、生产变化和关闭,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

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的货物,只有满足上述第(1)至(4)项的要求之一,才能降价出售。

参考文献2: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参考文献3:

在增值税问题的第四种解释(财税发[1997]2号)中:

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销售的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如何定义价格明显较低?

答复:

对于纳税人销售的商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定义,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规定之前,各地可以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企业可办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他积压、冷退、瑕疵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以低于成本价或者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都是有正当理由的低成本销售。此外,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商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相互降价(主要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购买价)的价格销售商品,造成国税损失,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税发[1993]154号文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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