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收取注册环境保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试费的批复
生态环境部:收到你方《关于申请批准注册环境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收费项目的函》(环环环函[2018]94号)。经研究,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04]10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由生态环境部向各省、自治区报告,考试费由直辖市考试承办单位收取,不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承办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二、上述考试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模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执行。考试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三、 生态环境部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应当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具体征收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环保总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财库[2006]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电子化管理的通知》(财办库[2016]400号)等各省考试承办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收入,自治区、直辖市全部上缴省财政,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检查和检查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中分别列为103项“非税收入”、04项“管理费收入”、35项“环保管理费收入”和06项“检查费收入”。四、 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务票据。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2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