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新增进项税额核定范围和试点行业纳税人期初扣除农产品增值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税发[2018]17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业进项税额核减试点范围的公告》产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分期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期限从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于2018年11月30日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