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现就个人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代为开具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或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二、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下列情形外:1个人取得拍卖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对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执行。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转让所得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供款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规定征收,附带所得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4、在香港、澳门、台湾等非居民个人和同胞申请开具发票时,应确定纳税义务,并按照协定(协议)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五、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全面、详细申报时,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由纳税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扣。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税务局2018年7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