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耕地占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数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征收10-50元;(2) 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两亩的地区,为每平方米8-40元;(3) 人均耕地2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平方米6-30元;(4) 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五至二十五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人民政府提出,自治区、直辖市在前款规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各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附表规定的平均税额,自治区、直辖市。第五条在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税额的50%。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第六条占用基本农田,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150%征收。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公路、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房的,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经批准搬迁的农村居民占用耕地的部分,以及新建自用住宅不超过原房屋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烈士、殉职军人、伤残军人和农村居民的家属,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标准内新建自用住房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纳税人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用土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费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自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办理耕地占用手续之日起计算。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或《耕地占用税免税证明》等相关文件出具建设用地批准。第十一条纳税人因建设工程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自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开垦耕地,恢复种植条件的,应当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的,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减征部分不得超过50%。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和临时占地情况,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异常或者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计划执行。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