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咸宁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收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和核定征收税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我市土地增值税的预收率、核定征收率和选择适用情况确定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预收率以普通住房为基础,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分为三类,分别为1.5%、4%和6%。2、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为5%、7%和9%。3、 个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非住宅存量房转让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通过审计账户进行征收;个人未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应税价格的7%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4、 工业园区内工业厂房建设的土地增值税预征,按本市普通住房预征率执行。5、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限定户型、限定房价、限定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住房,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咸宁税务局2019年7月24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