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内容选择不再是随意的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2018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同时废止。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有哪些变化?会计人员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有旧规定,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资格的人员。”由于会计资格的取消,作为继续教育对象的会计资格的获取方法必须改变。因此,新规定改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没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纳入继续教育范围。”但目前对新规定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即使从事会计工作,也不需要在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情况下参加继续教育;二是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实际上,这项新规定界定了两个对象:一是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二是虽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由此可见,一方面,只要您取得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即使您不从事会计工作,也必须继续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另一方面,只要你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即使你没有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你也必须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对继续教育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共需要科目和专业科目。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和前瞻性要求。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新规定不仅要求会计师每年获得不少于90个继续教育学分,而且还要求专业科目的学分通常不少于总学分的2/3。因此,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时,不仅要满足总学分90分的需要,还要注意专业科目的学分是否达到60分。特别是一些会计师(如财务负责人),他喜欢学习一些系统的、前瞻性的或宏观的公共需求科目的课程内容,这很容易导致总学分达标,但专业科目学分不足的情况。因此,今后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不能再随意选择。继续教育的具体计分要求已发生变化,旧规定也已改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但新规定的总分为90分,旧规定的总分为24分。不仅总分设置不同,而且每个具体子项的项目和分数也不同,即使项目相同,分数也不同。因此,会计人员应注意新规定中具体评分规定的变化。例如,在旧规定中,会计人员发表的每一篇会计论文折算为24分,仅此一项就可以满足总分24分的要求;而在新规定中,虽然每篇论文折算为30分,但只占总分的1/3,需要完成三篇文章才能达到总分90分的要求。再比如,根据旧的规定,会计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的考试,通过的每个科目都转换为24分。但是,新规定仅适用于参加国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其他会计相关考试的人员。如果他们通过或被录取,他们将被转换成90分。可见,新规定只规定只有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才能得分,,其他考试成绩是否及如何认定为会计相关考试成绩,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因此,会计人员应注意了解新规定和地方性规定中具体评分要求的变化,充分理解和掌握新规定,以免延误继续教育的完成。需要调整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机构。新规定调整了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机构。新规定不仅增加了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和培训形式,以及会计专业会议,还扩大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大专以上学历的学术教育范围,扩展至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位(学位)教育。此外,新规定不要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雇主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必须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也不要求会计人员在下班后参加培训。可见,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继续教育的门槛和要求,更加灵活、方便、人性化。新的《继续教育注册管理规定》明确,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非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师,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在年度内登录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按照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继续教育注册,你亦可向持续教育行政署申请注册持续教育事宜,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这些新规定不仅体现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管理和服务”的改革要求,而且极大地促进了雇主和会计师在继续教育中的组织和参与。所有用人单位和相关会计人员都应注意全面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此外,新规定要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记录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成绩,并在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以便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事项进行登记。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