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残疾人的增值税优惠是什么?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雇用残疾人的增值税优惠是什么?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答: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征收和退还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盲人按摩院除外)占在岗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院安置残疾人占在岗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安置残疾人人数不低于5人(含5人)。(二) 根据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含一年),与每位安置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合同。(3)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每月为每个安置残疾人全额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残疾人,每月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税务机关评定的税收抵免等级为C级、D级的纳税人ies不享受立即收取和退款的政策。纳税人按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缴纳的增值税不足退税的,可以从上一纳税期缴纳的增值税减去本纳税年度退还的增值税后的余额中退税。如果仍不足以退还,则可以结转到当前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期间,但不能结转到未来年度。如果纳税期限不是每月,则增值税只能在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一级至八级),在法定工作年龄内的自然人,包括有劳动条件、愿意劳动的精神残疾人。(2) 残疾人是指自然人(3) 在岗职工人数是指依法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职工人数,本期应向纳税人退还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应退还的增值税=每月增值税r的总和本期所含月份的efundable=本月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本月最低月工资的四倍,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含县级市、旗)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