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材料以备将来参考时,应避免三种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明确规定,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纳税人应当“自行判断、自行申报、自行享受,并保存有关资料备查”如何处理。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收集整理《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7年版)]所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核查。同时,纳税人在实践中应避免以下三种情况。情形一:未及时收集备查资料的,企业应在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同时收集整理备查资料。如果企业享受《优惠活动目录》(2017年版),并于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则应于5月15日同时收集整理优惠活动留存数据。如果企业未能及时收集整理数据备查,可能影响相关税收优惠的享受。案例二:逾期未留存备查资料的,从享受优惠项目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留存备查资料10年。如果该企业保管不善导致该期间留存备查材料丢失或损坏,则可能承担被税务机关剥夺享受税收优惠权利的风险。企业应按照2018年第23号公告附件目录(2017版)规定的内容收集留存资料备查,并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留存备查材料,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例如,企业2017年建成一座生产厂房,原值2200万元,根据《目录》(2017年版)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减”的规定,企业应保留以下四种资料备查:1。属于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说明材料(主要针对重点行业的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50%);2、购置固定资产的发票和记账凭证(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使用寿命的相关说明);3、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会计台账;(四)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这些材料的保留期应从优惠项目的有效期结束时开始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折旧的最低计算年限为20年。由于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小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因此,电厂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2年,加速折旧优惠的有效期为2017年至2029年。在这12年内,资产的税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企业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每年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优惠项目到期后的10年内,即从2030年到2039年,企业应保存这些资料以备将来参考。这样,企业可以保留材料供未来参考长达22年。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保留材料以备将来参考,将受到处罚。情形三:备查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备查留存信息,或者提供的备查留存信息与实际生产经营不一致,财务会计、相关技术领域、行业、目录、资质证书等,且无法证明其符合优惠项目规定的条件,或存在欺诈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予以追回,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如伪造残疾人证、资源综合利用证等主观恶意行为将受到处罚。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