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和资本化的处理
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方法。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在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减75%,摊销175%)。企业的研发费用按无形资产的形成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附加扣除方式。两种方式允许的税前扣除总额相同。企业应当注意,研发费用的核算,无论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形成无形资产,都可以增减,所有研发费用均应在财税[2015]119号文、财税[2015]97号公告、财税[2015]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部门关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即税前不能扣除的项目,不得追加扣除。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期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研发费用的附加扣除可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优惠项目叠加,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76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以及国务院和税法授权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项目。包括免税收入、减少收入、附加扣除、加速折旧、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率降低、税收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可在以下时间享受:如果企业符合规定的条件,则同一时间。因此,如果企业同时满足研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的条件,可以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可撤销财税[2015]119号第4条列出了六个不适用研发费用加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以上行业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编码》(GB/4754-2017),并相应更新。第97号公告将六个行业企业的判断细化如下:主营业务为六个行业的业务,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占按照第六条计算的总收入减去上述企业的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入(不含)后的余额的50%。在确定主营业务时,汇总确定企业当年取得的不适用于增减的各行业的营业收入。计算总收入时,应当注意总收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所得税确认的总收入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会计收入,应更加重视所得税的确认差异和调整,金额的计算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从总收益中扣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