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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起,会计将终身禁止!受到行政处罚,5年内不得工作!

  • 财税问答
  • 2021-02-28
  • 云小编
财政部刚刚发布了《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包括:1。自2019年1月1日起,因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委派(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2.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处罚期满前,本单位不得聘任(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通知[2018]33号国家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总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政局:为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明确会计人员的范围和业务能力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附件:《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政部12月6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会计、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 审计;(3)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利(净资产)的会计;(4) 收入和费用(费用)的核算;(5) 财务结果会计(政府预算执行结果);(6) 编制财务和会计报告(决算报告);(7) 会计监督;(8) 会计机构内部会计档案的管理;(9) 其他会计工作。第三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4) 第四条会计人员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基本会计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本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合格vant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独立聘任(聘用)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本单位总会计师的聘任(聘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单位不得聘用因会计职务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在处罚期满前,单位不得委托(聘用)他们从事会计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非法人员禁制期,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采取抽查检查对象、抽查执法检查人员的办法,依法指定单位(用人单位)管理、监督、检查会计人员及其任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和结果。第九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会员予以处罚,会计职业道德及其章程纪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局、国家机关事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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