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第二类营业收入
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一项: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范围为:
“(五)营业收入是指:
“2.个人依法从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中取得的收入。”
《条例》明确列出了三种情况:办学、医疗和咨询。
(13),(14),(15).2,医学(16)。1. 从事医疗的个人必须依靠“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诊疗活动。”2. 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指定的筹建医疗机构的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医疗机构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其代表应适用;个人设立医疗机构,由委托人申请;两个以上合伙人设立医疗机构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3.非法行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医生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设立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生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许可证;给病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4.对“医疗”的理解(1)依法从事“医疗”的个人必须依靠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属于社会组织,不是自然人。
3.办学 1.《促进私立教育法》规定由个人办学。
私立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资金为社会组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的规定执行阳离子定律。“
2.私立学校是法人。
私立教育促进法:
”第19条私立学校的发起人可以选择自行设立非营利或营利私立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非营利学校的发起人不得从办学中获得收入,办学余额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发起人可以从办学中获得收入,办学余额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进行法人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办理。“
4、咨询
没有专门规范“咨询”的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从事法律咨询、财务和会计咨询、心理咨询、建筑咨询等的个人也应依赖咨询机构。第二类营业收入应当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 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私立学校和非营利私立学校。
2.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营利组织纳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4)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3. 在各种组织中,只有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简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6、结论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效力低于企业所得税法。2.个人医疗和办学必须依靠医疗机构和私立学校
非法行医和非法办学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从事的个人”,因此不属于营业收入。
3. 咨询有多种类型,但是,个人往往依靠机构进行咨询(常见形式的独资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也有公司制)
对参与咨询的个人可能有许多法律限制。
非法咨询当然不属于营业收入。
4.《人民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办学、依法医疗、依法咨询的个人”可能根本不存在。
(劳动报酬中是否存在“医疗”
由于劳动报酬中没有“法律”,非法医疗行为可归类为劳动报酬收入。
劳动报酬中的咨询是否与医疗类似?)
5.因此,第二类业务收入可能仅为“其他有偿服务活动收入”。
但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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