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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了《评估机构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

  • 财税问答
  • 2021-01-01
  • 云小编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的通知》,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您可以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国务院的“发布管理服务”。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的信息推送实现备案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中填写备案信息,在另一个系统中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写。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共同印发《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法》的通知

蔡字[2020]114号

.相关资产评估机构: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从行政审批到备案管理。为加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法》,现印发,自2020年11月9日起生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关于备案渠道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选择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写备案信息。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实施国务院的“发布管理服务”。改革要求通过系统间的信息推送实现备案信息共享。资产评估机构只需在一个系统中填写备案信息,在另一个系统中确认提交,无需重复填写。

2、关于第一次申请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导出已有信息,经资产评估机构核实补充后提交;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和报送。

资产评估机构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写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备案表可离线填写,并按要求上传,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到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资产评估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填写的信息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中已有信息不一致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核对更正相关信息后,予以退回并重新提交。

3、重大事项的备案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发生变化的,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行业金融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履行有关手续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资产评估机构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

本办法第九条另有规定的,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者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写备案信息。

4、年度申报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写。

5、原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信息填写

本办法实施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将自动生成原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可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核查补充备案。

附件:

1.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办法。附表docx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1日

原地址:http://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011/t20201103_36158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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